认定国内、省内首台(套)产品应符合条件:
(一)产权明晰。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,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;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。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。
(二)设计制造及售后服务能力强。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、组装能力,产品市场前景好,已投入产业化应用,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。
(三)创新能力强。通过原始创新、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,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、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、新设计构思,在结构、性能、材质、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,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,并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(零)排放特征,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。
(四)技术先进。对于申报国内首台(套)产品,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;对于申报省内首台(套)产品,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。
(五)质量可靠。通过省级(含宁波市级)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。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,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;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,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(六)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,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。